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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毕业生就业的程序及有关规定 

时间:2014-04-26 09:3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为使学生在校能够学得一技之长,保证学生毕业后到社会上有就业岗位,真正实现学以致用,经研究,特做如下规定:
    一、通过严格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确保教学计划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落实的基础上,两年学制专业的最后一个学期、三年学制的最后一学年定为实习期和就业预备期。期间,学生可通过学校或个人择岗到社会进行实习。
    二、实习期和就业预备期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就业申请表,没有就业申请表者,校方无义务推荐其就业。
    三、在就业预备期内,学校积极与劳动力市场及用人单位联系,将用工信息及时向学生公布。
    四、学校本着“优生先就业、合格生后就业、差生不就业”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推荐。
    五、学校对符合用工单位条件的学生实行劳动派遣,对符合条件而不参加招聘的学生,视为自谋职业,学校不再考虑推荐。
    六、推荐安置就业程序如下:
    1.招生就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写出《用人报告》报校领导,校领导批准执行后,与学生科、教务处沟通。
    2.学生科、教务处、招生就业办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性质,决定专业,提出推荐人选,列出名单,面试人员的选取比例按1:1.5。
    3.教务处应对学生的理论、实习、职业资格考核成绩进行排名,根据排名进行推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推荐其就业:
    (1)理论考试:累计有三门以上不及格者。
    (2)实习考核科目有两科不及格者。
    (3)不参加职业鉴定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具备中级资格者。
    (4)学期旷课累计5天以上者。
    (5)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学期三分之一者。
    (6)按学籍管理规定不能取得毕业资格者。
    (7)实习期间不遵守实习单位纪律,被评定为“差”者。
    4.学生科根据学生的纪律及操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将评定结果提交招生办,做为学生就业安置的依据之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安置就业:
    (1)操行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2)因违纪和犯错误,受到“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3)有偷盗行为,或受到过治安处罚者。
    (4)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不正当,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5)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工作者。
    5.招生就业办根据教务处、学生科的推荐,对学习成绩及操行评定进行综合评比后进行推荐面试。
    6.学生个人自谋职业,由学生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后,交班主任,班主任批准后上报学生科,由学生科通报教导处,最后在招生就业办公室备案。
    7.学生离校时需办理离校手续,会签单签署完毕后交学生科,学生科批准后,学生方可离校,门卫予以放行。
    七、学生被推荐安置后,试工期或学徒期过后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或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发放工资的;或由于自身原因,不能适应签约的工种,由签约单位及医院出具证明,学校负责调换一次工作岗位。凡由于自身原因被签约单位辞退、或由于没有正当理由而自行离职的,学校原则上不再负责推荐就业。
参加面试后,被就业单位录取者,在规定时间内办清离校手续,到录用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已安置就业。
    八、离校学生因种种原因而返校想继续学习者,应参照新生入学办法进行,即先到招生就业办公室办理入学手续,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后经招办批准,到学生科、教导处报到,由班主任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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