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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时间:2014-05-21 17:4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09年4月修订)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四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2、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3、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
4、涉外活动违纪;
5、违纪群体的首要分子;
6、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  受警告处分的学生以三个月为期;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以一学期为期;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以一学年为期。在受处分期限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解除所受处分,毕业班学生不给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
3、屡次违犯校规校纪或情节极为严重的;
4、受留校察看处分期内再次违反校规校纪的。
第七条  敲诈勒索、偷窃钱物(主动缴回脏款、脏物或者赔偿损失者酌情处理):
1、以各种形式敲诈勒索同学钱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经保卫、公安部门确认有偷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盗窃何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作案手段恶劣或两次以上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滋事打架、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酒后滋事打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持械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群殴、群斗的主要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勾结校外人员打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参与打架斗殴其他涉案人员,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隐满、歪曲实事真象,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  男女非正常交往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
1、男女非正常交往,视其情切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下列校规校纪者:
1、严禁学生酗酒,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酒后滋事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学生禁止一切赌博活动,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学生禁止吸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未经保卫部门和宿舍管理部门同意,私自在学生宿内留宿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不请假外出,翻越围墙、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在教学实践、实习期间,不听教师指导、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顶撞、辱骂、或不服从老师和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与老师和管理工作人员动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私藏管制刀具者,视其情切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或其它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不执行其他上级、学校有关规定(或特定,特殊时期规定),经劝阻、教育无效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 视其情节, 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证明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6、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造谣、诬陷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2、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第十二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
1、收看、收藏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
      1、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扰乱课堂、宿舍、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1、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或折算)给予以下处分:
1、达 10学时(18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20学时(3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30学时(45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4、达40学时(6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达50学时(72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凡擅自缺考或在考试中违纪作弊者,考试成绩按0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擅自缺考两次以上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代他人参加国家统一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受处分者,均无下一年(或学期)评定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留、降级,不属于违纪处分,享受的奖学金一律停发,并按有关规定缴纳重复培养费。
第二十一条  以上未做出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处决定并备案;
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班主任提出书面意见,学生处审核,留校察看报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并由本人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负责在一个月内送达本人并告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
对违纪学生处分时,要重调查,重证据,实事求是,通过处分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处分结论要与学生本人见面,允许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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